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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如何得到正确的物质基本分类。
匹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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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现代的科学成就为人类获得正确的物质基本分类提供了实践的依据。
在科技落后的古代,“意识”是人类唯一能够感受到的“看不见、摸不着”的事物,除此以外,人类能够感受到的就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事物了。于是人类形成了以“意识”作为分类标准的事物分类方法,其实质就是不自觉地应用“有形无形”的分类标准对事物进行分类。古人的“看不见、摸不着便不存在”的主观经验以及由其形成的“物质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事物”的人类旧的物质观,使传统哲学形成了“意识是不真实存在的、意识之外的事物都是真实存在的”的判断,这个判断使传统哲学认为其“意识”分类法是依据“是否存在”的分类标准进行的事物分类,并将“意识之外的事物”表述为“存在、物质”。近现代的科学成就推翻了古人的主观经验及其旧的物质观,从而证实传统哲学将“意识之外的事物”表述为“存在、物质”是错误的,证实传统哲学将其“意识”分类法的分类标准认定为“是否存在”是错误的。在人类尚未获得近现代的科学成就以前,传统哲学的“意识”分类法实质就是“有形无形”分类法在古代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具有相对的合理性。
近现代的科学成就揭示出了宇宙中普遍存在的“意识”之外的“看不见、摸不着”的事物,将一个原本就普遍存在着的由“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事物构成的世界呈现在人类面前。“意识”不再如科技落后的过去那样是人类唯一能够感受到的“看不见、摸不着”的事物,而成为仅仅是浩瀚的无形世界中的一部分。借助近现代的科学成就,我们得以对世界上的一切事物的全貌拥有清晰、完整的认识,我们认识到,“看不见、摸不着”、“无形、无质量”的存在状态不过是事物的一种极其普通的存在状态,事物不但可以以“看得着、摸得着”、“有形、有质量”的状态存在,而且可以以“看不见,摸不着”、“无形、无质量”的状态存在,并且两种存在状态之间是既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系、互相转化的关系。近现代的科学成就可以帮助我们认清传统哲学的以“是不是意识”作为分类标准的事物分类方法是不确切的,而以“有形无形”作为分类标准的事物分类方法才是合理的。按照这种分类方法,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可以分为有形事物和无形事物两类,有形事物即指“看得见、摸得着”、“有形、有质量”的事物,无形事物是指“看不见,摸不着”、“无形、无质量”的事物,其中包括人类自诞生之时起就一直能够感受到的“意识”,和借助近现代科学才逐渐发现的“意识”之外的无形事物。
再来总结一下。
在上一章的第一节和第二节中,我们都是应用近现代的科学成就作为实践方面的依据,分别纠正了传统哲学关于“意识”和“物质”的两个错误认识,同时也得到了相应的正确认识。近现代的科学成就所起的关键性作用,是他揭示出了宇宙中普遍存在的“意识”之外的“看不见、摸不着”的事物。
在第一节中,我们从近现代的科学成就中揭示出“看不见、摸不着也是可以客观存在的”,这推翻了古人的“看不见、摸不着便不存在”的主观经验,从而推翻了传统哲学的“意识不客观存在”的成见赖以支持的依据。同时,近现代的科学成就对“意识”之外的无形事物的客观存在的证实,也为人类最终承认“意识”的客观存在提供了可资对比的例证。它们都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事物,为何我们能够承认“意识”之外的无形事物的客观存在,却唯独不能承认同样“看不见、摸不着”的“意识”的客观存在呢?在第一节中,近现代的科学成就作为人类实践方面的依据,帮助我们纠正了传统哲学对“意识”形成的“不客观存在”的错误认识,进而可以帮助我们形成“意识是客观存在的物质”的正确认识,并最终帮助我们得到“物质”的完整内容。
在第二节中,我们从近现代的科学成就中揭示出“看不见、摸不着”的存在状态是事物的一种极其普通的存在状态。近现代的科学成就将一个原本就普遍存在着的由“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事物构成的世界呈现在人类面前,使人类认识到事物不但可以以有形的状态存在,而且可以以无形的状态存在,“意识”不再如科技落后的过去那样是人类唯一能够感受到的无形事物,而成为浩瀚的无形世界中的一部分。传统哲学的“意识”分类法,在科技落后的过去尚具有相对的合理性,但在科技发达的今天已变得不再合理。在第二节中,近现代的科学成就作为实践的依据,可以帮助我们纠正传统哲学的“意识”分类法的不确切,得到正确的事物分类方法——“有形无形”分类法,从而帮助我们得到“物质”的正确分类。
二、现代哲学的辩证法思想的完善可以为人类获得正确的物质基本分类提供理论的依据。
(一)、辩证法规律是最基本的事物分类方法。
如前所述。现代哲学的辩证法思想的实质和核心内容为“对立统一规律”。“对立统一规律”中的“矛盾的普遍性”原理指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中都自始至终地存在着对立统一的矛盾两个方面。根据“矛盾的普遍性”原理我们可以推导出,既然一切事物中都存在着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那么,一切事物就都可由此划分成对立统一的两个部分,因此说,辩证法规律是最基本的事物分类方法。
(二)、现代哲学的辩证法思想是不完善的。
我们在第二章探讨“物质”的完整涵义时,正是应用了现代哲学的辩证法规律对“物质”进行的基本分类。
我们在上一章的第二节中揭示出,近现代的科学成就凸显出传统哲学的以“是不是意识”作为分类标准的事物分类方法是不确切的;但我们在第二章探讨“物质”的完整涵义时,虽然应用了现代哲学的辩证法规律对“物质”进行分类,得到的结论却依然沿用了传统哲学的“意识”分类法,在这个过程中,现代哲学的辩证法规律甚至不能够觉察到传统哲学的“意识”分类法的错误,更不用说去纠正他的错误了。因此从对事物进行正确分类的角度来说,现代哲学的辩证法规律作为最基本的事物分类方法,既没有能力勘别错误的事物分类,也没有能力确保得到正确的事物分类,这说明现代哲学的辩证法思想是有缺陷和需要完善的。
(三)、现代哲学的辩证法思想的不完善之处。
显而易见,同一性质的事物即使被分成再多的份量,它们仍然属于同一种类的事物;不同性质的事物即使被强行归入同一个份量,它们仍然属于不同种类的事物。可见,决定事物类别的关键因素,不是事物的数量,而是事物的性质。我们要想得到对事物的准确分类,只做出将事物分为两类、三类或更多类的明确的量的规定并不能实现,只有对事物做出明确的质的规定才能实现,例如我们对一堆事物进行分类,只规定分成两类并不能保证得到准确的分类,只有做出明确的质的规定,比如规定将铁器分为一类,将木器分为一类,或规定将红色的分为一类,将兰色的分为一类,等等,才能保证得到准确的事物分类。没有明确的质的规定的话,事物分类就难免陷入混乱。因此,明确的质的规定是获得对事物的准确分类的关键因素。
没有明确的质的规定,正是现代哲学的辩证法规律作为最基本的事物分类方法的缺陷所在。对立统一规律或矛盾规律对事物的基本分类给出了明确的量的规定,即“一分为二”——一切事物内部都存在着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并对分成的两个类别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二者之间是既对立(互相否定、互相斗争等)又统一(互相依存、互相转化等)的关系;却唯独没有对分成的两个类别的性质做出明确的规定。“对立统一”只是指分成的两个类别之间既互相否定、互相斗争等又互相依存、互相转化等的相互关系,并不涉及对两个类别的质的规定。而“矛盾”则是“对立统一”的代名词罢了,它是对事物内部存在的这种“对立统一”关系的统称,即:矛盾就是对立统一。
只规定分成的类别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不能保证得到对事物的准确分类。遇到经纬分明、显而易见的情况尚能应付。例如对方位的分类,我们可以轻而易举地将方位分为“上”和“下”等等;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能够轻易地分辨出,“上”和“下”之间是符合对立统一的关系的,二者既互相依存、互相转化,又互相否定、互相斗争。但遇到稍复杂的情形就不行了。例如上面对“物质”的基本分类。“物质”内部存在的对立统一的双方并不象“方位”那样简单明了、一目了然,尽管我们知道双方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但要将“物质”内部符合对立统一关系的双方准确无误地找出来,却并非易事。在我们以“意识”作为事物基本分类的标准将“物质”分为“意识”和“非意识”后,我们并不能很容易地分辨出“意识”和“非意识”之间是不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是不是互相依存、并可互相转化的,二者是否互相否定、互相斗争。如果说以“意识”作为基本分类的标准分成的“意识”和“非意识”之间符合“对立统一”的关系,那么以任意事物例如“山”、“水”等等作为基本分类的标准分成的“山”和“非山”、“水”和“非水”等等之间,也很难说不符合“对立统一”的关系。因此,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只规定分成的类别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不能确保得到对事物的准确分类。
因此,要想得到事物的正确分类,只规定分成类别的数量和分成类别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不够的,还应规定分成类别的性质。而缺乏明确的质的规定,是现代哲学的辩证法思想无法确保得到事物的正确分类的根本原因。
(四)、如何得到完善的辩证法规律?
现代哲学的辩证法规律作为最基本的事物分类方法,却不能勘别传统哲学的“意识”分类法的错误,和进而得到正确的物质基本分类,证明现代哲学的辩证法思想是不完善的。而要想得到完善的辩证法规律,并不需要我们去做额外的发明创造,而是早已有成熟的辩证法体系可供我们应用,那就是已有几千年历史的中国的阴阳学说。其实,现代哲学的辩证法思想并非如列宁所说,是黑格尔“天才地猜测到”的,其渊源正是中国的阴阳学说。
接下来的一章是我们对现代哲学的辩证法思想的具体完善过程,完善的辩证法规律将为我们获得正确的物质基本分类提供理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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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012 7:32:51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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