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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实行两党分工、四权制衡的宪政民主制度

[中国民主化展望与探索国际会议发言提纲]
2010年11月13日于台北

目前世界上的政治体制,都有其优点和弊端。我们应该研究古今中外各种政治体制的优缺点,结合中国的现实,制定出一套合用的宪政民主体系。

中国正面临着政治体制改革的十字路口.不改革,当然是死路一条。但全盘照抄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不但没有可能,也是不负责任的。

一.两党分工、四权制衡的宪政民主制度的基本架构

1.中共将监察权交给“党外”力量,“党外”力量联合组成在野党。在野党负责监督执政党。

2.为了保障在野党对执政党的有效监督,成立监察院,作为最高监察机关。监察院由在野党领导,人员由在野党提名任免。

3. 独立监察院的组织架构和运作程序:
监察院下设若干处室,最少应该有:受理处、调查处、复审处、通报处、办公室。
受理处负责接受控告函电,接待来访人员,将案件登记分类汇总后,转交调查处。
调查处接到案件后,采用抽签等非人治的方式,确定调查人员,组成调查组,全权调查该案件。调查处查清案件后,转交复审处。
复审处对调查处的工作程序和调查结果进行检查核实,发现违法或不实之处,予以纠正或驳回重新调查。核实无错误者,转交通报处。
通报处将调查结果报有关部门依法、纪处理。同时,在媒体公布。
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正副院长和各处、室首长组成院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宜。
为避免监察院的干部被地方官员收买,监察院不设省、市分部,采用“钦差大臣”式、“巡案御史”式的查案方式,派员到案发地进行独立调查。
监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

4.修改宪法,明确两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两党必须依法行事。

5.设立宪法法院,当两党出现矛盾无法协调时,不服的一方,可以向宪法法院起诉,由宪法法院依法仲裁或判决。宪法法院由无党派人士组成。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根据执政党的提名,选举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等执政团队领导人。根据在野党的提名,选举监察院正副院长等监察团队领导人。根据两党协商共同提名的候选人,选举宪法法院法官团。执政领导人、监察领导人和宪法法院法官都实行差额选举。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须经真正的民主选举产生。


二.两党分工、四权制衡的宪政民主制度的优点

1.因为实行了两党分工制,两党互相监督、制约,可有效的解决官员的腐败问题和官僚主义。

2.执政团队的相对稳定,保留了集权制度的优点,可保障国家权力机构的高效运作。

3.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民主选举,保障了普通百姓的民主权利。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执政党、在野党四权相互制衡,可有效的体现各阶层人民的意志。

5.监察权掌握在“党外”手中,从根本上解决了一党独大和赢者通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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