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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2013 5:11:2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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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4-12 09:35 作者:刘清平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 1720次 ——以物为本,还是以人为本? 首先声明一点:这里讨论的只是作为理论家的马克思的某些哲学见解,不涉及作为一些党派或国家的主导意识形态的“主义”。 大家知道,马克思最有原创性的哲学见解要数唯物史观了,尤其是那条主张“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则。即便在今天,虽然立足于大不相同的规范性立场上,许多学者(包括鄙人)也会承认:这条原则是一个揭示了人类历史本来面目的宏观洞见,因为物质生产和经济活动对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乃至决定性的深层影响,是一个很难否认的事实。 主要就是由于这个原因,西方一些学者喜欢把马克思的唯物史观说成是“深度历史学”,挖出了隐藏在帝王更迭、朝代交替、制度变换这类表层历史现象之下的深层物质生产因素,有点类似于作为“深度心理学”的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挖出了隐藏在表层自觉意识之下的深层潜意识因素。 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会像柏拉图、奥古斯丁、霍布斯、康德、尼采等人那样,在西方乃至人类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因为在他之后探索和反思人类历史发展的人们,很难以视而不见的鸵鸟态度,绕过这座理论上的里程碑自说自话。 不过,当马克思将这个事实性层面的真理知识变成了规范性层面的价值立场,号召人们(特别是掌握了政权的无产阶级)通过发展物质生产力来推动社会进步的时候,严重的问题就出现了。 并且,这里的麻烦也不单纯在于西方某些智商不佳的学者喜欢追究的那种从“是”直接推出“应当”的“自然主义谬误”。说白了,尤其在涉及人文社会的时候,人们的认知性谬误多了去了,你要是大惊小怪,可能都没法活下去。 事情的严重性在于:在这样子规范化之后,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就变成了一种不是以“人”为本、而是以“物”为本的历史观,因此会诱导、训练和调教人们看重“物”胜过看重“人”,为了“物”不要“人”,乃至突破“不可坑人害人”这条人类生活的伦理底线,从事这样那样侵犯人权的不道德行为。 举例来说,如果我们为了发展最先进的生产力、迅速提升GDP、有效增强硬实力的目的,不惜剥夺某些人正当拥有的私有财产,乃至让铲车推土机的滚滚“历史车轮”无情地碾压过几个“蝼蚁”草民的弱小身躯,从唯物史观的规范性角度看,这样做似乎是完全可以证成的,因为不过是为了“人类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付出了一点必要的代价。 可是,倘若从“每个人的正当权益神圣不容侵犯”的规范性角度看,这样做却明显构成了坑人害人的邪恶行为;所以,对于坚持“以人为本”立场的人们来说,它们在道德上根本无法接受。 不错,辩护者们会反驳说:以这种方式发展了生产力、提升了GDP,就能有利于数量更多的“广大人民群众”,因此也就是更广泛的“以人为本”,所以为此付出一些微不足道的代价也是可以允许的。 然而,即便假定了发展生产力、提升GDP的确有利于数量更多的“广大人民群众”这一前提,彻底的“以人为本”者还是会拒斥这种看似符合辨证法的诡辩。道理再简单不过了:既然每个人都是人,以人为本理应是以每个人为本,而不能是只以多数人为本、却以少数人为末,更不能把为了多数人坑害少数人说成是天经地义的。 事实上,法律就很明白这条显而易见的质朴道理,所以才会判定:为了养活一大家子持刀抢劫某位单身汉,依然是一项应当受到惩罚的严重罪行,而不可能以“少数人的利益应当服从多数人的利益”为理由,摇身一变成为某种可以给予褒奖的功德。说破了,再少数的一个人,也拥有他自己神圣不可侵犯的正当权益;一旦侵犯了这种个体性的正当权益,也就是从事了一个坑人害人的邪恶行为。 有鉴于此,如果辩护者们依然坚持上述从量变到质变的狡辩,愚夫倒有一个“合情合理”的建议:既然阁下这样强调为了“人类进步”、“社会发展”付出“死不了几个人”代价的正当性,不妨就请阁下以身作则一回,让铲车推土机的滚滚“历史车轮”从阁下身上轧过去,以此换取广大人民群众的今儿个真高兴,以及全国的GDP迅速飙升万分之零点零一…… 可以想象,正如某些骑自行车也要为官府辩护的五毛(或五千?存疑)在自家祖屋遭到强拆时奉献出来的光辉榜样那样,不管阁下在台上讲演的时候是多么地义正词严,一旦看到铲车推土机的滚滚“历史车轮”真的向自己驶来,肯定会花容失色沙哑着嗓子高喊:“凭什么呀!” 不好意思,这也是每个人的权益诉求在受到漠视或侵犯时必然产生的反应,无论他在“历史车轮”的“大象”面前,渺小得多么像只“蝼蚁”。因为每个人都是人,因此也都必然会遵循人生逻辑学的普适性公理:不愿自己受到坑害。 说白了,哪怕阁下抱着“为国捐躯”的大无畏革命精神,真诚同意为了换取全国的GDP迅速飙升万分之零点零一,而让铲车推土机的滚滚“历史车轮”从身上轧过去,也仅仅是阁下自己的自主选择,根本不能按照“己欲立而立人”的 “金律”强加到其他人头上,因为他们有充分的正当理由,断然拒绝这种“为了发展生产力不惜捐躯送命”的傻那啥做法。 其实,如果马克思能把他早年站在人本主义立场上反对“异化”的规范性见解贯彻到底,尤其是能把他在那个著名的宣言里提出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规范性诉求贯彻到底,想必他也会对这类为了发展物质生产不惜坑人害人的邪恶举动持反对的态度。 说穿了,他这些读起来有点拗口晦涩的哲理话语,也就是日常生活中几乎人人都知道(尽管不是人人都接受)的那个“交叠共识”的一种特殊表现:反对“异化”就是反对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于普通劳动者的坑害,维护“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就是主张每个人的正当权益神圣不容侵犯。 从这个角度看,马克思后来提出的唯物史观已经陷入了自败的悖论,为了物质性的生产力,在异化中否定了人的自由发展,否定了人的正当权益,否定了人本主义的立场,把人当成了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的单纯工具手段,以致认可甚至怂恿人们从事为了提升GDP不惜坑人害人的不道德行为。 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本文说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包含着“恶”--一种重“物”不重“人”、因而比认知性之“恶”不知严重多少倍的伦理之“恶”。 那么,为什么又称之为“潜在恶”呢?因为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只是一种理论观念,本身并不直接构成对于人们正当权益的实质性侵犯。所以,即便它包含着认可甚至怂恿坑人害人行为的恶,从言论自由的角度看,我们也依然应当允许某些人继续从规范性的角度阐发或论证这种观念。我们应当尽力阻止、坚决反抗的,是某些人在现实生活中把它付诸实施、落到实处,实际从事为了提升GDP而不惜坑人害人的邪恶举动。 当然,恰恰又是因为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具有认可甚至怂恿这类行为的负面效应,站在人本主义立场上、把尊重人权当成道德底线的我们,在承认某些人拥有继续阐发或论证它的言论自由的同时,又应当对它的潜在恶展开严肃认真的谴责批判。这样做不仅是为了防止它在现实中实实在在地造成坑人害人之恶,而且同时也是为了在理论上对它展开脱胎换骨的创造性转化,使其从“唯物”的立场上变换到“唯人”的立场上来,在强调“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神圣不可侵犯的基础上,肯定提高生产力、促进经济繁荣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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