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匹夫
9/3/2012 7:30:14 PM
标题
内容
一、意识是导致人类对物质的认识产生最普遍性分歧的因素。 “物质”范畴是哲学和科学的最基本范畴之一。什么是物质呢?概括地说,“物质”是人类对宇宙中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的统称。自古至今,人类对“物质”范畴形成了很多不同的认识,存在着诸多的分歧和争论。比如,对生成宇宙万物的原初性(或称本原性)事物的认识,就有水、火、元气、原子、意识等各种不同的观点。而导致人类对物质的认识产生最普遍性分歧的,是宇宙中存在的一类被称为思维或意识的事物。 思维、意识一类的事物为何会导致人类对物质认识的普遍分歧呢?这是因为,虽然每一个拥有意识的生命每时每刻都能切身感受到各自的意识的客观存在,这种客观存在并不会因任何人的意志而发生改变和转移,但是,意识这类事物是看不见、摸不着的,给人一种虚无缥缈、难以捉摸的感觉,正是由于意识的这样的特性,使得人类对于意识这类事物的认识,对于意识和意识之外的其他事物之间的关系的认识,很难象人类对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事物的认识一样容易达成共识,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很多的分歧,导致了诸多的争论。可见,人类因意识这类事物而产生对物质的认识分歧的现象,绝非偶然,而是历史的必然。 众所周知,根据对意识以及“意识与意识之外事物的关系”的不同认识,人类主要划分为两大思想阵营。一种认为意识是宇宙万物的源头,意识生成和决定意识之外的事物,此种认识被称为唯心主义;一种认为意识是意识之外的事物的产物,意识之外的事物生成和决定意识,此种认识被称为唯物主义。两者观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意识和意识之外的事物各自遵循着相应领域中的规律运行发展,二者之间彼此完全独立,互不联系,称为二元论。 传统哲学界把“意识与意识之外的事物的关系”表述为“思维与存在或意识与物质的关系”,他们认为这个关系是涉及到万事万物由何生成的世界的本原问题,并认为对这个关系问题的解决是解决人类一切哲学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将这个关系问题视为“哲学的基本问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哲学界对这个关系的传统表述方式并不确切,我将在本章的第三部分予以纠正。 二、正确认识”意识与意识之外的事物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物质。 既然意识是导致人类对物质的认识产生最普遍性分歧的因素,因此,能否正确地认识意识,便成为能否对物质形成正确认识的一个关键因素。 纵观人类认识意识的历史,可以看到,人类对意识的认识总是与人类对“意识与意识之外的事物的关系”的认识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例如,唯心主义认为意识是生成和决定意识之外的事物的源头;唯物主义则认为意识是意识之外的事物的产物,它由意识之外的事物生成和决定。这样的认识意识的方式是合理的,因为意识的本质属性的确体现在它与其他事物的相互联系之中。因此,人类对意识的认识与人类对“意识和意识之外的事物的关系”的认识在本质上是统一的。既然人类对意识的认识是影响人类对物质的认识的一个关键因素,那么可以说,对“意识和意识之外的事物的关系”的正确认识,可以帮助人类正确地认识物质。 “意识和意识之外的事物的关系”问题被传统哲学界称为“哲学的基本问题”,这样的定位是否准确暂且不论,不过对这个问题的探讨的确有助于我们正确地认识物质。厘清“意识与意识之外的事物的关系”,正是本文力求准确、完整地认识物质的切入点。 三、哲学界对“哲学的基本问题”的传统的表述方式是错误的。 在对“意识与意识之外的事物的关系”进行探讨之前,我们先来纠正传统哲学的一个错误。意识与意识之外的其他事物的关系,传统的哲学界称之为“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或“意识与物质的关系”,这样的表述并不合理,应该予以纠正。 如前所述,这个被称为“哲学的基本问题”的问题是由宇宙中存在的一类称为“思维、意识”的事物引起的,“思维、意识”之所以会引起人类认识的分歧和争论,源于“思维、意识”虽能切身感受到却看不见、摸不着的特性。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人类对思维、意识和思维、意识之外的其他事物的关系的争论。传统哲学界对这个争论对象的前一部分“思维”、“意识”的表述没有问题,但将后一部分“思维、意识之外的其他事物”表述为“存在”或“物质”,则是不恰当和错误的。 传统哲学将“思维、意识之外的事物”表述为“存在”或“物质”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在他们眼里,“思维、意识”一类的事物是不真实、客观存在的。先看“思维与存在的关系”,这一句表述是一目了然的,将“思维”与“存在”对立起来,“存在”的对立面是“不存在”,“思维”自然是不存在的事物了;再看“意识与物质的关系”,什么是“物质”呢?前面已有概括:物质是人类对宇宙中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的统称,将“意识”与“物质”对立起来,表示认为“思维、意识”不属于“宇宙中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之列,其实质仍然是“思维、意识”不真实、客观存在的意思。列宁对“物质”的定义也印证了这一点,列宁认为:物质的唯一特性是客观实在性。可见,在传统的哲学界看来,“思维、意识”都是不“客观实在”的。 传统的表述方式表明,传统哲学界在尚未对“思维、意识和思维、意识之外的事物的关系”展开探讨之前,首先给“思维、意识”贴上了一个“不存在”的先入之见的标签。 传统哲学界为何会产生“思维、意识”不真实、客观存在的认识呢?传统的表述方式生成的依据是什么?翻开传统哲学的书籍,我们只能看到传统的表述方式一次又一次被毫无疑义地使用,却找不到传统哲学界对传统的表述方式的成因有过哪怕只言片语的解释和说明。为何会这样?因为在传统哲学界看来,传统的表述方式,或者“思维、意识不真实、客观存在”的认识,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毋须解释和说明的。显而易见,这个传统哲学界未曾明文指出、认为毋须解释和说明的依据就是:科技落后时人类的“看不见、摸不着便不存在”的惯常思维、主观经验。 传统的表述方式形成于科技落后的过去。由于缺乏近现代的科学成就的支持,那时的人类在对事物做出判断时更多依赖的是主观经验,他们把许多主观经验视为天经地义、理所当然、毋须解释和说明的常理。譬如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根据人类的主观经验得出的关于自由落体的论断,认为“物体越重,下降的速度越快。”这个论断因亚里士多德的名望而被世人承袭长达一千多年。随着近代物理学的发展,伽利略用精确的物理实验推翻了亚里士多德建立在主观经验基础上的论断,得到“物体下降速度与物体重量无关”的正确认识。再如,古人根据日、月、星辰围绕地面循环运转的主观经验形成了“地心说”的认识,这个主观经验后来被天文学的科研成果推翻。等等。类似的,人类根据自身的主观经验,把肉眼无法看到、肉体无法触摸到的事物都视为是不真实、客观存在的。传统哲学界对“思维、意识”的判断即缘于此。我们每个人每时每刻都能切身感受到各自的意识的真实、客观存在,这种存在不会以任何意志(包括意识者本人的意志)为转移,为何传统哲学界却要给“思维、意识”贴上“不存在”的标签呢?其依据正是“看不见、摸不着便不存在”的主观经验——“思维、意识”的特点是“看不见、摸不着”,按照这个主观经验的逻辑,他们自然就是“不存在”的了。如果有人提出反对,认为“思维、意识”是“客观实在”的事物,“不存在”论者必然会这样反驳:“请你拿出哪怕是一丁点的‘思维、意识’来,让大家看一看,或者摸一摸,我们才能相信你。”没有人能做到这一点。在缺乏近现代科技成果支持的过去,这同样是一个不易回答的问题。正是人类的“看不见、摸不着便不存在”的主观经验,催生出传统哲学界“思维、意识不真实、客观存在”的认识,催生出其对“哲学的基本问题”的传统的表述方式。 传统的表述方式之所以是错误的,是因为:支持这种表述方式的主观经验不足为据。近现代的科学成就推翻了许许多多过去人类习以为常的惯常思维、主观经验,许多过去被认为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常理现在发现只是一种错觉。这个“看不见、摸不着便不存在”的主观经验也不能幸免。随着近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发现了许许多多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真实、客观存在着的事物,例如电磁场、电磁波,等等。这些科学发现轻而易举地推翻了传统的表述方式赖以支持的主观经验。将“看不见、摸不着便不存在”的认识视为理所当然的常理,这在科技落后的过去尚可理解和敷衍,但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如果依然承袭这一主观经验,则无异于无知和愚昧。 上面的论证推翻了传统的表述方式赖以支持的、虽未被明文指出却是事实上的依据。传统哲学界若要继续坚持传统的表述方式,坚持“思维、意识不真实、客观存在”的认识,就必须明确提供充分的依据来证明。我们欢迎传统哲学界提出其他的依据,我们可以对其他的依据再作分析和讨论。但是如果没有确切的充分的依据,仅仅依靠想当然的主观经验,就妄然给“思维、意识”贴上一个“不存在”的先入之见的标签,则绝非探讨科学真理的严谨态度,那种行为只能被称作“主观武断”。 没有确切的充分的依据能够证明“思维、意识不真实、客观存在”,却有确切的充分的依据可以证明“思维、意识是客观实在的”,这就是客观存在的意识的支配作用。关于这一点,我将在下一节的“唯物主义观点及其缺陷”中做详细地论述。 可见,传统哲学界之所以会对“哲学的基本问题”产生错误的表述,是由于其将主观武断的先入之见带入到对论题的表述中。因此,要想得到对论题的正确表述,关键是应放下先入之见,采取客观、中立的严谨科学态度。而在放下先入之见以后,我们就能得到对论题的正确表述。正如前面所说的那样,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人类对思维、意识和思维、意识之外的其他事物的关系的争论。因此,对“哲学的基本问题”的正确表述是:意识与意识之外的事物的关系,或者简化为:意识与非意识事物的关系。 正是基于此处对错误表述的纠正,本文中凡涉及到有关“哲学的基本问题”表述的内容,其中的“物质”、“存在”之类的用词,一律使用“意识之外的事物”或“非意识事物”代替。特此说明。 四、意识与意识之外的事物的关系。 (一)、唯物主义观点及其缺陷。 唯物主义认为,意识之外的事物(或简称为“非意识事物”)是世界的本原,意识是由意识之外的事物生成和决定的。他对“意识的本质”的定义即体现了这样的观点。唯物主义认为“意识的本质”是“人脑的机能”和“对意识之外的事物的反映”,“人脑”是意识之外的事物,“意识是人脑的机能”即是表明意识是由意识之外的事物生成的,“意识是对意识之外的事物的反映”则是表明意识的内容由意识之外的事物决定。 形而上学唯物主义仅承认意识之外的事物对意识的决定作用,不承认意识对意识之外的事物具有反作用,因为他认为承认意识的反作用会与坚持意识之外的事物的决定作用形成矛盾,会动摇唯物主义认识的根本。他认为意识只能消极地适应外界环境而不能有所作为。这样的观点甚至无法解释客观存在的、显而易见的人类借助其意识对外界环境的能动的改造现象。人类是具有意识的生命,人类借助其意识使得他们的生存环境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尤其是近现代,人类生存环境之变化可谓是突飞猛进,这已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如果没有人类意识的能动作用,这些变化就不可能发生,这些变化无时无刻不在证明着意识的能动作用的客观存在。客观存在的人类借助其意识对外界环境的能动的改造现象,证明形而上学唯物主义否定意识的能动作用的认识是错误的。 为了弥补形而上学唯物主义的缺陷和不足,现代唯物主义引入了辩证法的思想,他在坚持非意识事物对意识的决定作用的同时,也有条件、有限度地承认意识对非意识事物具有能动的反作用,这种观点被称为辩证唯物主义。众所周知,辩证唯物主义承认的意识对非意识事物的反作用,与其坚持的非意识事物对意识的决定作用,二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是以非意识事物的决定作用为主,意识的反作用居于从属的地位。让我们看看辩证唯物主义承认的意识对非意识事物的反作用是什么样的。 辩证唯物主义承认的意识对非意识事物的反作用,显然不是指意识对非意识事物直接施加作用,因为那样的话,意识就不仅仅是反映非意识事物得到的虚无缥缈的映像,而成为客观存在、可以做功的实体了,这与唯物主义意识不〞客观实在〞的认识相违背;并且,意识对非意识事物的直接作用,证明了意识可以对非意识事物产生支配作用,这样的现象是唯心主义观点证明自己的依据,与唯物主义非意识决定意识的主张相矛盾。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承认意识对非意识事物的直接作用,即是承认意识这种事物具有实体性和支配性,这的确会对唯物主义认识的根本造成巨大的冲击。辩证唯物主义强调承认意识对非意识事物的反作用,必须以坚持非意识事物对意识的决定作用为基本前提,并且强调意识的能动作用的实现必须〞借助一定的物质条件〞,即,意识不能够直接作用于非意识事物,他必须借助非意识事物作为媒介和工具,间接地对非意识事物施加作用。 辩证唯物主义承认的意识的反作用在本质上依然是意识对非意识事物的反映作用,这在他对“意识的本质”的定义中已经做出了阐明和限定,即“意识是对非意识事物的反映”,辩证唯物主义承认的意识的反作用不会超越“反映非意识事物”的范畴。那么他所称的意识的反作用具体是指怎样的反映作用呢? 意识对非意识事物的反映作用,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一种是对事物外在特征例如色、声、嗅、味、触等的浅层感性反映,或称为感知能力,这种反映作用的确只是对意识之外的事物的消极的被动的反映,它只能消极地适应外界环境而不能有所作为;一种是透过事物纷繁复杂的表象,把握事物运行发展规律的深层理性反映,或称为认识能力,这种反映作用却可以指导人类积极主动地改造外界环境。可见,意识对非意识事物的反映作用中的深层理性反映的指导作用,是能够能动地反作用于非意识事物的,这个作用正是显而易见的人类借助其意识能动地改造外界环境的原因所在。 形而上学唯物主义对意识的反映作用的认识,只相当于浅层感性反映的层次,却严重忽视了意识反映作用中的深层理性反映的能动性,在这样的认识的基础上否定意识对非意识事物拥有反作用,使得他连显而易见的人类对外界环境的能动的改造现象都无法解释。辩证唯物主义发现了意识的反映作用中两种层次的差别,认识到其中的深层理性反映——认识能力是可以指导人类能动地改造外界环境的,在这样的认识的基础上承认意识对非意识事物具有反作用。由此可知,辩证唯物主义承认的意识的反作用的实质就是深层理性反映——人类的认识能力的指导作用。 辩证唯物主义承认的以深层理性反映的指导作用为实质内容的意识对非意识事物的反作用,一方面,可以比较圆满地解释显而易见的人类对外界环境的能动的改造现象;另一方面,由于深层理性反映在本质上仍然属于意识对非意识事物的反映作用,因此与唯物主义非意识决定意识的基本立场并不冲突和矛盾。既坚持了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又合理解释了一定的现实问题,使得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论体系看上去是很圆满的。 辩证唯物主义以非意识的决定作用为主、以意识的反作用为次的观点体系虽然能够解释一定的现实问题,但他并不能够解释一切现实问题,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前面提到的客观存在的意识对非意识事物直接施加作用的现象。 这种运用意识直接对非意识事物施加作用的现象,在人类群体中占的相对比例虽然很小,但其绝对数量并不少,可以说遍及古今中外,举不胜举。在古代,这种意识直接施加作用的现象,是宗教产生和得以广泛传播的客观现实基础,是宗教证明自身主张的重要依据。宗教现象是自人类诞生就一直伴随着人类的社会现象,时至科技高度发达的今日,根据可靠的统计数字,世界上各种宗教的信众的数量远多于没有任何宗教信仰的人口的数量,并且在宗教信众中有很大的比例是分布在经济、科技都高度发达的国家。推今知古,现代尚且如此,更不必说生产、科技都非常落后的古代了。宗教的兴盛并不是建立在信仰者低弱的智商的基础上,因为信仰者中绝不乏大学者、大权贵们,而是建立在令人信服的、客观存在的许许多多意识直接施加作用的现象的基础上的。在今天,世界范围内的气功、特异功能现象的广泛实践和研究,充分有力地证明了意识直接施加作用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这里我们举两个具有官方权威的学术机构的研究成果予以证明。 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如美国普林斯顿大学领导的〞全球意识研究项目〞,该项目汇聚了来自世界各地的二十多位科学家参与其中,并在遍布全球的三十五个国家和地区安置了精密的现代科学仪器以搜集相关数据,这一研究项目历时数十年,以大量的确凿无误的实验结果证明,意识具有实体性质,它能够直接作用于其他事物。国内比较著名的,如北京大学褚德萤教授所做的《气功外气对生物分子构象作用的研究》,该研究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为39870939;该研究应用精密的科学仪器——圆二色谱仪,分析气功师发放的外气对生物大分子的构象产生的作用。该研究获得的大量的确凿的实验结果同样证明,意识具有客观实在性,且能够直接作用于其他事物。 起源于古代的宗教的兴盛,以及今天的气功、特异功能的充分实践和研究,都在证明,意识直接施加作用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 意识的直接作用的客观存在,证明意识具有实在性和支配性,两者都与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相冲突和矛盾。在唯物主义看来,意识充其量只是对非意识事物的反映而已。面对世界上客观存在的意识直接施加作用的现象,极端保守的唯物主义者会采取断然否定的态度,并诬之为魔术师表演的魔术;思想较开通的唯物主义者会承认这些现象的真实存在,并努力运用自己积累的知识去破解其中的奥妙,但受限于机械僵化的唯物主义立场,使得他们的研究是不可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的,事实也正是如此。 认识能力是一切人类成员都具备的能力,可将认识能力看作是人类这种生命形态的最本质特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到人类的认识能力的能动性,并据此承认意识对非意识事物具备反作用,使得他能够合理地解释普遍存在的人类借助其认识能力能动地改造外界环境的现象。在人类成员中还存在着一种能力,即直接运用其意识施加作用的能力,拥有这种能力的人虽然只是极少数,但确是客观存在的。这种能力在本质上不再属于意识的反映作用,而是高于意识的反映作用。在一切唯物主义中,辩证唯物主义是在最大限度上承认意识的反作用的,然而即便是他,在面对客观存在的意识直接施加作用的现象时,要么简单粗暴地否定,要么无法做出合理地解释,证明一切唯物主义的观点体系并不圆满,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二)、唯心主义观点及其缺陷。 再来看唯心主义。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主张,唯心主义是承认意识对非意识事物直接施加作用的现象的。唯心主义不但承认从这些现象中彰显出来的意识的支配性作用,而且进一步认为,这具有支配作用的意识正是世界万物得以生成和发展的本原性决定力量。这样,唯心主义就从唯物主义非意识决定论的一极跳到了完全对立的意识决定论的另一极。在唯心主义那里,意识被无限夸大成一种能够生成和决定万物的玄奥莫测的神秘力量,同样也不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唯心主义又分为客观唯心主义和主观唯心主义两类。 唯心主义能够解释世界上尽管数量不多却客观存在的意识支配作用的现象,即前面所说的意识对非意识事物直接施加作用的现象,但面对普遍存在的非意识支配的现象,即事物遵循着不以任何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运行发展的现象,唯心主义者是难以给出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的。 和唯物主义相对应的,唯心主义也可以分为形而上学唯心主义和辩证唯心主义两类。形而上学唯心主义认为意识是全能的,他创造世界可以不受制约地任“意”而为,被意识创造的事物只能够逆来顺受,任由意识摆布,而无法对创造它的意识产生反作用。这样的观点在我们这个充满着非意识支配属性(即不以任何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性)的世界里是经不起辩驳的。即便是那些为数不多的可以运用其意识直接施加作用的人,也会认识到世界上存在着众多的、显而易见的非意识支配属性——客观规律性,更不必说广大的普通人群了。 为了弥补形而上学唯心主义的缺陷和不足,辩证唯心主义面对世界上众多的、显而易见的非意识支配属性——客观规律性,引入了“辩证法”的思想,他在坚持意识的决定作用的前提下有限度地承认非意识的反作用,认为意识在创造世界时并不是任“意”而为的,而是遵循着一定的规律。辩证唯心主义的代表人物,是现代哲学的辩证法思想的创立者黑格尔,他认为“绝对精神”是生成和决定宇宙万物的本原,但“绝对精神”生成和决定宇宙万物的过程并不是任“意”而为的,而是遵循着一定的诸如“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之类的规律。由于辩证唯心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世界的非意识支配属性——客观规律性,使得他的认识体系比形而上学唯心主义的看上去合理得多。 在我们生存的世界中,显示意识支配属性的现象只占少数,而显示非意识支配属性的现象则比比皆是。普遍存在着的非意识支配属性的现象是反驳各种唯心主义的有力证据。由于这样的现象遍布于我们生活的角角落落,使得它不会象极少的意识支配属性的现象那样被轻易否定或诬为魔术。下面两例非意识支配属性的现象是比较有代表性的。 一。伴随着近几百年来科技的飞速发展,人类对各领域事物的认识越来越细致和深入,从中发现了许许多多的事物运行发展的规律,并借助对这些规律的认识致力于改善自身的生存环境,使得人类的生活水平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提高。人类近现代科技的充分实践证明,世界上万事万物都在遵循着各自的规律运行发展,并且支配世界万物运行发展的规律是稳定的,是不以任何意志为转移的,迄今为止,我们不曾见到有任何一例事物运行的规律被意识改变的情形发生(意识可能改变事物的运行状态,但不能改变事物的运行规律)。近现代丰硕的科技成果的取得,正是建立在人类对稳定的客观规律的认识的基础上的。由人类近现代科技的充分实践揭示出来的支配世界万物运行发展的规律的稳定性,非任“意”性,能够证明,非意识支配属性——客观规律性是充斥于世界的角角落落的。 二。翻开漫长的人类史册,可以看到,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充满着各式各样的艰辛、坎坷和苦难,可以说是饱经了血与火的洗礼;与此同时,我们也能看到,漫漫历史长河中诞生过数不胜数的大能力者,各领风骚于一时一处,更有难以计数的宗教分别信仰着各种各样的超能力的神灵。漫长的人类历史实践证明,人类饱受苦难的历史进程并没有因为众多的大能力者的存在和超能力的神灵的帮助而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历史如此,未来亦如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人类必然还会遭受苦难,这种必然性是现在和未来的大能力者和超能力的神灵无力改变的。漫长的人类历史实践证明,人类社会作为世界万物的一分子,他的运行发展和万事万物的运行发展一样,自有其不以任何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在起着支配作用。人类历史的实践同样证明了世界的非意识支配属性——客观规律性的普遍存在。 以上两个典型事例证明了非意识支配属性——客观规律性的普遍存在,而非意识支配属性的普遍存在是一切形式的唯心主义的意识决定论都无法圆满解释的。 (三)、二元论及其缺陷。 唯物主义认为世界的本原是非意识,非意识生成和决定意识;唯心主义则认为世界的本原是意识,意识生成和决定非意识。人类哲学除了这两个主流体系以外,还有一种认识,称为二元论。二元论主张世界上存在着意识和非意识两个本原,二者彼此完全独立,谁也不生成谁,谁也不决定谁,各司其职,各行其事,各自支配相应领域中的事物的运行发展,互不联系。 二元论能够从唯物或唯心对非意识或意识的一极的偏执中超脱出来,给两大类事物以平等的对待;但其二者各自为政、互不联系的观点与广泛存在的意识和非意识互相联系的事实不符。例如,我们人类是拥有意识的生命形态,人类这种生命形态是由意识和非意识紧密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的统一体,拥有意识的生命形态的普遍存在,证明了意识和非意识互相联系的情形是普遍存在着的。此外,还有意识作用于非意识的现象的客观存在,不论是反映作用,还是直接作用,都证明了意识与非意识之间是互相联系着的,而非彼此孤立的。面对客观存在的意识与非意识互相联系的现象,二元论既不知道二者互相联系的原因是什么,也不清楚二者互相联系的方式是怎样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上面三种主流的观点体系,各能解决一定的问题,也各自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不足:唯物主义无法圆满解释世界上客观存在的意识的支配作用;唯心主义无法圆满解释世界上普遍存在的非意识的支配属性——客观规律性;二元论则无法解释世界上客观存在的意识和非意识互相联系的现象。因此,对于意识和非意识之间的关系问题,三者都不是正确、圆满的认识。 那么,对于这个人类哲学的基本问题,正确的认识是什么呢?下面,我将引导大家一步步接近正确认识。 (四)、正确认识。 在前面对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分析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尽管二者的观点主张是针锋相对、截然相反的,但仍然能够找到共同之处,即:二者为了弥补各自的缺陷和不足,都不约而同地引入了“辩证法”思想。二者都认识到“辩证法”思想的普遍真理性,都将其引入各自的认识体系;并都运用“辩证法”思想去分析“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分别得到“辩证唯心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辩证唯心(物)主义”的认识体系比“形而上学唯心(物)主义”的看上去合理和圆满了许多。二者的共同改变绝非偶然的巧合,它反映了人类认识由错误向正确逐渐发展的必然趋势。 什么是“辩证法”呢?简言之,“辩证法”就是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认识事物的规律和方法,他认为一切事物中都存在着对立统一的矛盾,且事物内部的矛盾是推动事物运行发展的动力根源。与“辩证法”相对立的观点和方法是“形而上学”,“形而上学”是用孤立的、静止的、片面的观点认识事物的方法,他否认事物内部矛盾的存在。 具体地说。现代哲学的辩证法思想,最早是由黑格尔在他的哲学著作《逻辑学》等中阐释出来的,因此黑格尔被称作现代哲学的辩证法思想的鼻祖;后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在黑格尔的理论基础上又进行了提炼和总结、发展和完善,逐渐形成了今天这样一个系统化的理论体系。它以联系和发展作为总特征,以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三个基本规律作为理论体系的主体内容,以本质和现象、内容和形式、原因和结果等一系列基本范畴作为对基本规律的补充。 三大基本规律中的对立统一规律(也叫矛盾规律)被认为是整个辩证法思想的实质和核心。其原因是:1、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事物发展变化的内在动力;2、它贯穿于辩证法的其它规律和基本范畴之中,辩证法的其它各种规律和范畴,都是事物内部对立统一的双方——矛盾运动的表现和展开,掌握了对立统一规律,就掌握了理解辩证法其它各种规律和范畴的钥匙;3、矛盾分析方法是最根本的认识方法;4、承认不承认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和形而上学对立的焦点和根本分歧。 看来,现代哲学的辩证法思想的最核心内容,就是“对立统一规律”。因此,要想坚持辩证法思想,首先必须坚持“对立统一规律”,或者说,是否坚持“对立统一规律”是判断一个认识体系是否坚持“辩证法”的关键所在。那么,什么是“对立统一规律”呢? 归纳起来,“对立统一规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矛盾的普遍性。是讲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即世界上一切事物中都包含着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并且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贯穿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 由矛盾的普遍性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三个结论: (1)、既然万事万物中都包含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由此我们可以推导出:对立统一规律亦即矛盾规律是支配万事万物运行发展的最基本规律;既然“对立统一规律”是整个辩证法规律的实质和核心,辩证法的其他规律和范畴都是建立在“对立统一规律”的基础上的,因此可以进一步引申出:辩证法规律是支配万事万物运行发展的最基本规律。 (2)、既然一切事物中都包含着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矛盾,那么我们在观察分析事物时,就应从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中把握该事物,由此我们可以推导出分析认识一切事物的根本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又称为“两分法”,俗称为“一分为二”。 (3)、既然一切事物中都存在着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那么,一切事物就都可由此划分成对立统一的两个部分,因此,辩证法规律还是最基本的事物分类方法。上面矛盾分析方法——“两分法”的实质,就是在应用这一最基本的事物分类方法认识分析一切事物。 现代哲学的辩证法思想对上面的第二个结论有明确的揭示,而对第一和第三个结论则欠缺明确的揭示,但这两个结论显然是清晰明白和无可辩驳的。因此,在这里我把此二者明确地揭示出来。 2、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详细阐述“什么是矛盾”的,或者说,事物内部存在的矛盾双方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 事物内部存在的对立统一的矛盾双方,时刻都在发生着两种属性的相互作用:(1)、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互相联结、互相依存、互相渗透、互相贯通,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的性质。这里着重解释一下“互相依存”和“互相转化”的含义。“互相依存”是指矛盾双方共存于一个统一体中,一方的存在,以另一方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双方只要失去一方,以它为前提条件的另一方,也将消失,双方你离不开我,我离不开你,否则构不成事物。 “互相转化”是指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能够互相转化。比如上和下,正和负等,二者之间互相依存、互相转化的关系都是一目了然的。(2)、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互相分离、互相区别、互相排斥、互相否定的性质。矛盾双方的相互作用是同一性和斗争性的统一。简言之,矛盾就是对立统一。 现代哲学的辩证法思想还主张,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的矛盾运动中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矛盾的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矛盾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揭示了事物内部存在的矛盾双方之间必须具备以下两种关系: (1)、事物内部存在的矛盾双方每时每刻都在互相联系,互相作用。这从矛盾双方的两种属性的相互作用中都可以体现出来,矛盾双方既互相联结、互相依存、互相渗透、互相贯通、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同一性),同时又互相分离、互相区别、互相排斥、互相否定(斗争性)。正是矛盾双方的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使矛盾双方紧密结合为一个事物整体,并推动着该事物的运行发展。这一条揭示了事物内部的矛盾双方是联系的。 (2)、事物内部存在的矛盾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矛盾双方地位的平等同样可以从矛盾双方的两种属性的相互作用中体现出来。矛盾双方之间的一切联系和作用都是“互相”的,如“互相联结”、“互相分离”等等,而非其中的一方单方面地作用于另一方。能够直接体现矛盾双方地位平等的是“同一性”中的“互相依存”和“互相转化”。 这里再把“互相依存”的含义阐述一下,是指矛盾双方共存于一个统一体中,一方的存在,以另一方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双方只要失去一方,以它为前提条件的另一方,也将消失,双方你离不开我,我离不开你,否则构不成事物。可见矛盾双方是同生同在、共存共亡的关系,二者不存在谁生成谁,谁决定谁,谁是第一位的,谁是第二位的,而是地位同等重要。我们还以“上”和“下”的关系为例,“上”和“下”之间是显而易见的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二者的地位同等重要,不存在谁第一谁第二,谁生成谁,谁决定谁,而是同生同在,共存共亡。“互相转化”是指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能够互相转化。如果矛盾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处于第一位,另一方处于第二位,由于矛盾双方可以互相转化,一方能够转化为与他对立统一的另一方,则处于第一位的会变成第二位的,处于第二位的也会变成第一位的,这就必然导致一个逻辑矛盾:矛盾双方的地位既是第一位的,又是第二位的。导致这个逻辑错误的原因正是矛盾双方地位不平等的设定。因此,“互相依存”和“互相转化”的关系,能够直接体现矛盾双方地位的平等。 当然,矛盾双方的力量可以是不平衡的,可以有强弱和大小的不同,但二者之间仅仅是力量的不平衡,没有地位的不平等。 这一条揭示了矛盾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虽然这一条结论也没有被现代哲学的辩证法思想明确地揭示出来,但它同样是显而易见和无可辩驳的。这一条将对下面的驳倒错误认识、建立正确认识起到至为关键的作用。 3、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是讲“矛盾起什么作用”的。正是事物内部存在的对立统一的矛盾双方的相互作用,推动着事物的运行发展。 “对立统一规律”主要包含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对于更多的较次要的内容,本处不作赘述。 以上就是现代哲学的辩证法思想的最核心部分的内容。 无论是辩证唯心主义还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体系,都承认以〞对立统一规律〞为实质和核心的现代哲学的辩证法思想的普遍和根本的真理地位;并且二者分别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对现代哲学的辩证法思想的普遍真理性做了充分的论证。比如,辩证唯心主义的代表亦即现代哲学的辩证法思想的创立者--黑格尔,是从纯理论的逻辑思辨的角度进行论证的,具体地说,是通过同一、差别、矛盾等一系列范畴的逻辑推演进行论证的,最后得出结论:〞一切事物都自在地是矛盾〞、〞天地间绝没有任何事物,我们不能或不必在它里面找出矛盾或相反的特性〞。辩证唯物主义的重要继承和发扬者毛泽东则是从人类的广泛实践的角度进行论证的,他在《矛盾论》一文中,从自然领域到社会领域,从客观世界到主观世界,对〞矛盾的普遍性〞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最后总结得到:〞不论是客观现象,或思想现象,矛盾是普遍地存在着,矛盾存在于一切过程中。〞 二者都承认辩证法规律是支配万事万物运行发展的根本规律,并且二者也都实际地应用辩证法规律去分析、认识这个引起人类普遍争议的〞哲学的基本问题〞——又称为〞世界的本原问题〞——〞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二者都将〞意识〞和〞非意识〞之间的关系看作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 先看辩证唯心主义。黑格尔的〞正-反-合〞三段论是描述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即〞否定之否定规律〞,其中的〞正〞表示矛盾的一方,〞反〞表示矛盾的另一方,〞合〞表示矛盾双方的统一和结合;黑格尔认为生成万物的本原是〞绝对精神〞,黑格尔同样用〞正-反-合〞三段论描述〞绝对精神〞发展变化、生成万物的过程,即:逻辑阶段(正) →自然阶段(反)→精神阶段(合) ,逻辑阶段是指〞绝对精神〞以纯意识的概念、范畴的形式发展变化,自然阶段是指〞绝对精神〞从原来的纯意识状态转化为纯非意识状态——自然界,精神阶段则是指人类出现以后,〞意识〞和〞非意识〞在人类身上得到统一和结合;黑格尔将〞绝对精神〞的发展变化划分为〞正-反-合〞三个阶段表明,他是将〞意识〞和〞非意识〞作为对立统一的矛盾双方看的。 再看辩证唯物主义。毛泽东在他的《矛盾论》中,明确地指出了〞意识〞和〞非意识〞之间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 二者都承认现代哲学的辩证法思想的普遍真理性,并且都应用现代哲学的辩证法思想去分析、认识哲学的基本问题(亦即世界的本原问题)——〞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这就必然产生一个问题,即:将同一种认识方法应用于同一个问题,不同的认识者却得到了两种本质截然相反的结论。为何会出现这种状况?两种结论中究竟哪一种是正确的呢?下面我们就来具体分析一下。 辩证唯心主义坚持“意识”是第一位的,“非意识”是第二位的,“意识”生成和决定“非意识”,同时也有条件、有限度地承认“非意识”对“意识”的反作用,即有条件、有限度地承认世界的客观规律性,如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等,并据此认为自己在“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问题上应用和坚持了辩证法。辩证唯物主义则相反,他坚持“非意识”是第一位的,“意识”是第二位的,“非意识”生成和决定“意识”,同时也有条件、有限度地承认“意识”对“非意识”的反作用,即有条件、有限度地承认“意识”的主观能动作用,也据此认为自己在“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问题上应用和坚持了辩证法。 以上就是关于“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的两种认识的具体内容。二者都声称自己在“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问题上应用和坚持了辩证法,但对照前面论述的现代哲学的辩证法思想,不难发现,实际上,二者都显而易见的违背了辩证法。 通过前面的论述可知,对立统一的矛盾双方之间必须具备两种关系:1、矛盾双方互相联系。这一种关系二者都是符合的。二者都认为矛盾的一方生成和决定矛盾的另一方,另一方对一方也起一定的反作用,矛盾双方之间是互相联系的,只不过二者认定的矛盾双方的主次地位正好相反。2、矛盾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矛盾双方互相依存、互相转化的关系直接决定了矛盾双方之间是同生同在、共存共亡的平等关系,不存在谁第一,谁第二,谁生成谁,谁决定谁。辩证唯心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都公然违背了矛盾双方必须具备的这一种关系。在“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问题上,他们都认为矛盾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他们各执于矛盾双方的一端,认为矛盾的一方是第一位的,另一方则是第二位的,第一位和第二位之间是单方向的生成和被生成、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处于第一位的一方存在时,处于第二位的一方可以不存在,处于第二位的一方消亡时,处于第一位的一方并不消亡,这违背了矛盾双方同生同在、共存共亡的关系;处于第二位的一方单方向地依存于处于第一位的一方,处于第一位的一方却不依存于处于第二位的一方,这违背了矛盾双方互相依存的关系。在二者看来,矛盾双方的主次地位是固定不变的,起生成和决定作用的一方的地位是不可能转化为被生成和被决定的另一方的地位的,否则的话,二者对于“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的观点认识,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动摇和改变,辩证唯心主义就会变成辩证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也将变成辩证唯心主义,这违背了矛盾双方互相转化的关系。 可见,二者都是显而易见地违背了对立统一的矛盾双方互相依存、互相转化的关系,违背了矛盾双方地位平等的关系,不能全面地、平等地看待矛盾双方,而是片面地重视矛盾一方,轻视矛盾另一方,犯了片面的形而上学的错误。 为了利于大家理解二者的片面的形而上学的错误,我们不妨做一个浅显的类比。 我们还以经常被作为例证的“上和下”的关系为例。“上”和“下”的关系是显而易见的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二者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谁第一,谁第二,谁生成谁,谁决定谁,而是同生同在、共存共亡。显然,只有这样全面、平等地看待“上”和“下”的关系,才是真正辩证的正确认识。现在假定偏偏有人要将“上”和“下”分出主次来:有人认为先有“上”,后有“下”,“上”是第一位的,“下”是第二位的,“上”生成和决定“下”,这种认识便是唯“上”主义;有人认为“上”生成和决定“下”,而“下”对“上”无反作用,这便是所谓的“形而上学唯上主义”;有人认为“上”生成和决定“下”,“下”对“上”也有一定的能动的反作用,这便是所谓的“辩证唯上主义”;反过来,“下”为主,“上”为次,则对应的认识分别是唯“下”主义、所谓的“形而上学唯下主义”、所谓的“辩证唯下主义”。 “上”和“下”的关系,看得见,摸得着,浅显直观,一目了然,我们能够很容易地分辨出,只有前面的将“上”和“下”视为平等关系的认识才是真正辩证的全面的认识,后面的将“上”和“下”视为主次关系的认识,不管划分出多少花样来——不管是唯上主义,还是唯下主义,不论是所谓的“形而上学唯上主义”、 “形而上学唯下主义”,还是所谓的“辩证唯上主义”、 “辩证唯下主义”,都显而易见地违背了对立统一的矛盾双方互相依存、互相转化、地位平等的关系,都是片面的重视矛盾一方,忽视矛盾另一方,犯了片面的形而上学的错误。或者说,任何形式的唯上主义和唯下主义,都是显而易见的片面的形而上学的观点。不同种类的唯上主义和唯下主义的区别仅在于,其片面地重视矛盾某一方的程度不同。其中所谓的“形而上学唯上主义”和“形而上学唯下主义”,他们极端地重视矛盾的一方,忽略矛盾另一方,实质上是属于极端的形而上学的认识。其形而上学的错误是一目了然的。而所谓的“辩证唯上主义”、 “辩证唯下主义”,他们在片面地重视矛盾的一方的同时,也有条件、有限度地给予矛盾的另一方一定的地位,实质上是属于缓和的形而上学的认识。其形而上学的错误虽有些许迷惑性,但对于“上”和“下”这样浅显直观的事例来说,却是很容易分辨的。 我们能够很容易地分辨出,任何形式的唯上或唯下主义,都是片面的形而上学观点。进一步分析不难发现,各种形式的唯上和唯下主义的形而上学的片面性,其实就体现在他们的表述方式中,即由其表述方式中的“唯”字体现出来。翻查汉语字典,“唯”同“惟”,是“单单、只”的意思,正是执于一端的意思,“唯”字充分体现了形而上学者对矛盾的一方的片面的执着。因此,“唯”字其实就是“片面”的代名词,是“形而上学”的代名词。原来,任何形式的唯上和唯下主义中的“唯”字,早已将形而上学的片面性表露无遗了。进一步引申开去,凡是对对立统一的矛盾双方的关系进行分析后得到唯“矛盾一方”主义的,必然是执于一端的、片面的、形而上学的观点,而并不论其能变幻出多少花样来。 在弄清楚“唯”即是“片面”和“形而上学”的代名词之后,我们就会发现,不但各种唯上和唯下主义的观点主张犯了片面的形而上学的错误,而且各种形而上学的观点的表述方式也都是错误的。这就是上面要在各种形而上学观点的表述方式前面加上同一个定语“所谓的”的原因。 先看所谓的“形而上学唯上(下)主义”。“唯”即是“形而上学”的意思,表示这种观点认识是形而上学的,前面又加了一个“形而上学”,犯了用词重复的错误。所谓的“形而上学唯上(下)主义”,就是指极端片面地重视矛盾的一方,忽视矛盾另一方,实质就是极端的形而上学的认识,因此这类观点的正确表述应为:极端的唯上(下)主义。 再看所谓的“辩证唯上(下)主义”。“辩证”表示全面、平等地看待矛盾双方的关系,“唯”则表示片面地重视矛盾的一方,忽视矛盾另一方。既全面,又片面,既“辩证”,又“形而上学”,自相矛盾。前面的用词重复的错误还能说得过去,这个自相矛盾的错误则属于原则性的错误。可见,“辩证”和“唯”这两个词是不能同时放在一起使用的。所谓的“辩证唯上(下)主义”,就是指在片面地重视矛盾的一方的同时,也有条件、有限度地给予矛盾的另一方一定的地位。由于他们不能给予矛盾双方以平等的地位,因此在本质上都是形而上学的,相较于极端的形而上学的认识而言,其实质就是缓和的形而上学的认识。此类观点的正确表述应为:缓和的唯上(下)主义。 那种以为虽然执着于矛盾的一方,但只要怜悯地施舍给矛盾的另一方一定的有限的地位,就可以堂而皇之地称为“应用和坚持了辩证法”的认识,是极其肤浅和荒谬的。如果这样就能称为“应用和坚持了辩证法”,那么一切执着于矛盾一方的片面的形而上学的观点,只须象征性地给予矛盾另一方一定的地位,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变成辩证的认识,这无疑是对辩证法思想的极大的歪曲。在我们对现代哲学的辩证法思想有了清晰深刻的认识之后,就会明白,这种缓和的形而上学认识将自己标榜为“辩证法”,而将极端的形而上学认识讥为“形而上学”的现象,不过是自欺欺人的“五十步笑百步”罢了。这种现象的产生,源于认识者对辩证法思想认识的肤浅,源于认识者对辩证法思想的无知和误解。 需要提醒认识者的是,极端的形而上学认识因其形而上学的极端性而很容易识别,缓和的形而上学认识因其形而上学的缓和性却容易迷惑人。缓和的形而上学因承认矛盾的另一方一定的地位,给人一种“辩证”的假象,因此更具欺骗性和迷惑性,容易被人披上一层“辩证”的外衣,明明是“形而上学”,却美其名曰“辩证法”,认识者应加强辨别。当然,只要我们能够对现代哲学的辩证法思想拥有清晰深刻的认识,对于那些缓和的形而上学认识冒充辩证法的现象是很容易分辨的。 透过“上和下”的关系的浅显的类比,可以帮助我们很容易地识别,一切形式的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都是执于“意识”或“非意识”一端的片面的形而上学的观点,其形而上学的片面性由其表述方式中的“唯”字即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所谓的“辩证唯心(物)主义”,其实也和所谓的“形而上学唯心(物)主义”一样,都犯了片面的形而上学的错误。其区别仅在于,其片面地重视“意识”或“非意识”的程度不同而已。所谓的“形而上学唯心(物)主义”极端片面地重视矛盾的一方,忽视矛盾另一方,实质就是极端的形而上学认识;而所谓的“辩证唯心(物)主义”,在片面地重视矛盾一方的同时,也有条件、有限度地给予矛盾另一方一定的地位,实质就是缓和的形而上学认识。各种形式的唯心或唯物主义的表述方式也都是错误的。所谓的“形而上学唯心(物)主义”的表述方式犯了用词重复的错误,应改为“极端的唯心(物)主义”; 所谓的“辩证唯心(物)主义”的表述方式犯了自相矛盾的错误,“辩证”和“唯”是语意互相矛盾的两个词,二者是不能同时放在一起使用的,其正确的表述应为:缓和的唯心(物)主义。 可见,不论是所谓的“辩证唯心主义”,还是所谓的“辩证唯物主义”,其实和一切形式的唯心、唯物主义一样,本质上都是片面的形而上学的观点,都违背了辩证法规律,都是关于“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的错误认识。 所谓的“辩证唯心(物)主义”都承认辩证法规律的普遍真理性,并都运用辩证的认识方法去分析哲学的基本问题(亦即世界的本原问题)“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二者得到的结论却都违背了辩证法。为何会出现这种自相矛盾的状况呢?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1、如前所述,源于二者对辩证法思想认识的肤浅,源于二者对辩证法思想的无知和误解。二者没有认识到只有全面、平等地看待矛盾双方的关系,才是真正的辩证的认识,以为只要施舍给矛盾的另一方一定的地位就能称为辩证法。 2、源于二者根深蒂固的形而上学成见。在“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问题上,二者对其中一方的片面的执着,根深蒂固,难以动摇和改变。虽然二者都发现了辩证法规律的普遍真理性,在分析其他事物时,往往也都能够给予真正辩证的、全面的分析,一旦回到“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问题,则根深蒂固的形而上学成见就会战胜具有普遍和根本的真理地位的辩证法规律。虽然他们都承认辩证法和运用辩证法,但在面对根深蒂固的形而上学成见时,他们不是用辩证法去纠正各自的形而上学成见,而是根据自己的形而上学成见,先将辩证法做出如1所述的曲解,再用曲解后的辩证法牵强附会地修饰各自根深蒂固的成见,以求自圆其说。二者正是通过对辩证法的曲解,实现了既在名义上声称坚持了辩证法,又在实际上维护了根深蒂固的形而上学成见,实现了以“辩证”之名行“形而上学”之实的自相矛盾的状况。 以上我们用辩证法规律驳论了一切形式的唯心和唯物主义,包括所谓的“形而上学唯心(物)主义”和所谓的“辩证唯心(物)主义”。一切形式的唯心和唯物主义都犯了片面的形而上学的错误,都不能给予“意识”和“非意识”以全面、平等地对待。唯心主义重“意识”轻“非意识”, 所谓的“形而上学唯心主义”是极端地重“意识”轻“非意识”, 所谓的“辩证唯心主义”则是略有缓和的重“意识”轻“非意识”;唯物主义恰恰相反,重“非意识”轻“意识”, 所谓的“形而上学唯物主义”是极端地重“非意识”轻“意识”, 所谓的“辩证唯物主义”是略有缓和的重“非意识”轻“意识”。 同样地,我们也可以用辩证法规律驳论“二元论”。在世界的本原问题(亦即哲学的基本问题)——“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问题上,“意识”和“非意识”作为“世界的本原”内部存在的对立统一的矛盾双方,必须具备以下两种关系:1、矛盾双方互相联系;2、矛盾双方的地位平等。“二元论”能够从唯心或唯物对“意识”或“非意识”的一极的偏执中超脱出来,给两大类事物以平等地对待,是符合上面的第二种关系的;但他认为“意识”和“非意识”之间是彼此独立、互不联系的,因此违背了矛盾双方互相联系的关系,犯了孤立的形而上学错误,违背了辩证法的联系的认识观。 总结一下。一切唯心和唯物主义都犯了片面的形而上学错误,违背了辩证法的全面的认识观;而“二元论”则犯了孤立的形而上学错误,违背了辩证法的联系的认识观。三种主流的观点体系均违背了辩证法规律,都是形而上学的认识。 本节的前三部分我们主要是从实践的角度驳论各种错误认识,这里则是从理论(辩证法规律)的角度驳论各种错误认识。这样我们就分别从实践和理论两方面证明了三种主流的观点体系都是关于“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的错误认识。 在我们完成了对各种错误认识的驳论以后,关于“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的正确认识,也便水到渠成、一目了然了。显而易见,只要我们能够真正正确地运用辩证法规律去认识“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不夹杂任何的曲解,真正地用辩证的、全面的、联系的视角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我们就能得到关于二者关系的正确认识。显然,关于“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的正确认识是:“意识”和“非意识”之间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意识”和“非意识”每时每刻都在互相联系、互相作用,而非彼此孤立,这种联系和作用是同一性和斗争性的统一;“意识”和“非意识”的地位是平等的,两者互相依存、互相转化,同生同在、共存共亡,不存在谁第一,谁第二,谁生成谁,谁决定谁。这便是关于“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的正确认识。这种观点可以简称为“心物辩证法”。 “心物辩证法”的观点是辩证法规律在哲学的基本问题(亦即世界的本原问题)“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上的正确应用。他既可以圆满地解释世界上客观存在的意识的支配作用(此为唯物主义的缺陷所在),也可以圆满解释世界上客观存在的非意识的支配作用——客观规律性(此为唯心主义的缺陷所在),还可以圆满解释世界上客观存在的意识和非意识互相联系的现象(此为二元论的缺陷所在)。换句话说,“心物辩证法”可以圆满解释世界上客观存在的关于“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的一切实践现象,因此是关于“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的正确、圆满的认识。 第一位提出“心物辩证法”概念的是卓越的生命科学导师张宏宝先生。张宏宝先生是中国著名气功功法--中华养生益智功(简称中功)的创立者,学习过中功的人员数以亿计,其身份涵盖了社会的各领域、各阶层;张先生不但是一位炼养大家,而且是一位睿智的哲人,他创立的“麒麟哲学体系”是对世界的究竟、透彻的认识。在他那里,“心物辩证法”已不仅仅停留在解释客观现象的理论阶段,而是成为指导大众进行大规模生命科学实践的重要理论工具。以“心物辩证法”等理论作为理论基础的中功功法、中功特医学、中功养生修炼学,为不计其数的民众或解除了病痛之苦,或开发出了人体潜能,提高了生命层次。以“心物辩证法”等理论为指导的大规模的成效卓著的生命科学实践充分有力地证明,“心物辩证法”是关于“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的正确认识。 矛盾就是对立统一,既对立又统一才是辩证法。唯心和唯物主义不能给予“意识”和“非意识”以平等的地位,将一方视为另一方的产物和附庸,这样就将矛盾双方统一到矛盾一方中去了,矛盾双方只有绝对的统一,统一于某一方,实无对立可言;只有统一,没有对立,犯了片面的形而上学错误。“二元论”则相反,他能够给予“意识”和“非意识”以平等的地位,这样双方便可以对立起来;但他认为双方彼此独立,互不联系,没有联系,双方便无法统一为一体,而是割裂成两个事物;只有对立,没有统一,犯了孤立的形而上学错误。“心物辩证法”既能够给予“意识”和“非意识”以平等的地位,使二者得以对立起来,又承认二者的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使二者得以统一为一体;既对立,又统一,是真正的关于“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的辩证的认识。 给予“意识”和“非意识”以平等的地位,是“心物辩证法”和“二元论”的共同之处,有人据此认为,“心物辩证法”和“二元论”一样都是对世界的本原的二元的认识。这显然是错误的。“二元论”之所以是对世界的本原的二元的认识,是因为他只承认对立,不承认统一,从而将世界的本原割裂成了两个事物。“心物辩证法”虽然承认对立,却并非二元论,因为他还承认统一,对立的双方统一为一个整体,因此是一元论。 “心物辩证法”的一元论与唯心、唯物的一元论同样有着本质的区别。“心物辩证法”是既对立又统一,既“一分为二”(对立),又“合二为一”(统一),是“一体的两面”,其统一是真正辩证的、全面的统一。唯心和唯物则是将矛盾双方硬生生地统一到矛盾一方中去,用其中的矛盾一方来代表整个事物,矛盾双方之间只有绝对地统一,而没有对立,只有“合二为一”,没有“一分为二”,只有“一体”,没有“两面”,其统一为机械的、片面的统一。“二元论”则是将矛盾双方硬生生地割裂开来,成为互不相干的两个事物,只有绝对地对立,没有统一,只有“一分为二”,没有“合二为一”,只有“两面”,没有“一体”。可见,“心物辩证法”与唯心、唯物虽同为一元论,二者却有着本质的区别,“心物辩证法”是辩证的、正确的一元论,唯心、唯物是形而上学的、错误的一元论。“二元论”与唯心、唯物虽分别为二元论和一元论,但其在本质上却同为形而上学的认识。 这就是关于“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的正确认识——“心物辩证法”。 (五)、小结。 我们先是从实践的角度驳论关于“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的三种主流的错误认识,然后从理论(辩证法规律)的角度驳论三种主流的错误认识,最后应用辩证法规律建立起关于“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的正确认识,这就是我们对“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的论证过程。通过以上的论证,我们可以得到以下认识: 1、人类关于世界的本原问题“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的认识发展过程,是对辩证法规律的普遍真理性的有力例证。 人类对“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的认识,开始主要表现为极端的形而上学状态,或极端片面地执着于“意识”或“非意识”的一极,如所谓的“形而上学唯心(物)主义”,或将“意识”和“非意识”彻底地割裂开,如“二元论”。极端的形而上学因其认识的极端性,在解释现实世界时其漏洞和缺陷是显而易见的,难以自圆其说。 辩证法规律,作为支配万事万物运行发展的根本规律,时时刻刻都在向人类彰显着璀璨的真理光辉。形而上学者发现了他的价值,将他引入自己的认识体系,以求弥补自身的缺陷和不足。 形而上学者引入“辩证法”,并非将自己的认识体系一下子改变成辩证的认识,而是经历了一个中间过度阶段:根深蒂固的形而上学成见与普遍真理“辩证法”相结合,诞生出一个似是而非的“混血儿”,即所谓的“辩证唯心(物)主义”。这个“混血儿”披着“辩证法”的外衣,但本质上依然是“形而上学”。这个“混血儿”因融入了辩证的思维,看上去比极端的形而上学体系要合理和圆满了许多(当然对普通认识者也更具欺骗性和迷惑性),但依然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其实质就是缓和了的形而上学。 殊不知,形而上学引入“辩证法”,无异于引火烧身,自掘坟墓,“辩证法”就象是一柄利剑,将形而上学的认识体系挑刺得支离破碎,继而轰然坍塌。 在辩证法规律的耀眼的真理光辉的照射下,被缓和的形而上学体系遮掩着的形而上学错误渐渐变得无处遁形。在将各种形而上学错误扫除干净后,我们最终得到能够圆满解释和指导现实世界的关于“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的真正辩证的正确认识——“心物辩证法”。 这就是人类关于“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的从形而上学到辩证法的认识发展过程,概括起来就是:极端的形而上学认识(即所谓的“形而上学唯心(物)主义”)→缓和的形而上学认识(即所谓的“辩证唯心(物)主义”)→心物辩证法。 这个过程告诉我们,多坚持一分辩证思维,我们对世界万物的认识就能多圆满一分,彻底地辩证,就意味着彻底地圆满。人类关于“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的认识发展过程,有力地证明了辩证法规律的普遍真理性。 2、“辩证法”与“心物辩证法”之间是普遍和特殊、一般和个别的关系。 通过前面的论证可知,辩证法规律是支配万事万物运行发展的根本性规律,他揭示了一切事物内部存在的矛盾双方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心物辩证法”则揭示了“世界的本原”内部存在的矛盾双方“意识”和“非意识”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因此,“心物辩证法”不过是将辩证法规律应用于世界的本原问题“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而得到的一个应用个案罢了。同样的,我们可以把辩证法规律应用于万事万物,而分别得到关于万事万物的辩证的认识。例如应用于方位“上和下的关系”、“左和右的关系”等等、等等,而分别得到“上下辩证法”、“左右辩证法”……因此,“辩证法”与“心物辩证法”之间是普遍和特殊、一般和个别的关系。 可见,“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作为“世界的本原”内部存在的一对矛盾关系,不过是一切事物中存在的一切矛盾关系中的一个特殊或个别罢了。在弄清这种关系之后,我们就会发现,传统哲学界将“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这个个别的矛盾关系视为“哲学的基本问题”显然是不妥的。如果“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这个个别的矛盾关系能够被看作“哲学的基本问题”,那么象“上和下的关系”、“左和右的关系”等等一切个别的矛盾关系就都可以被作为“哲学的基本问题”,因为一切个别的矛盾关系,虽然有表达范围的广狭大小之别,他们在本质上却没有差别,都是辩证的对立统一的关系。 哲学是整体意义上的科学。能够作为“哲学的基本问题”的,不应是个别性质的问题,而应是具有普遍性质的问题。因此,正确的“哲学的基本问题”应该是:“一切事物是遵循什么规律生成、运行和发展的。”对这个“哲学的基本问题”的正确回答就是“辩证法规律”。被传统哲学界视为根本的“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只不过是这个真正的哲学的基本问题在世界的本原问题上的一个应用个案罢了。 3、纠正传统哲学对“辩证法”的一些错误表述。 “辩证法”是指对世界上一切事物的普遍的辩证的认识。“心物辩证法”、“上下辩证法”、“左右辩证法”等等则是将普遍规律“辩证法”应用于相应的某个领域而得到的个别的辩证的认识。这些对辩证法的表述方式都是正确的。传统哲学界存在着一类对辩证法的表述方式,如“唯心辩证法”、“唯物辩证法”等,则都是自相矛盾的错误表述。 “辩证唯物主义”将自己坚持的辩证法称为“唯物辩证法”,类似的,“辩证唯心主义”坚持的辩证法可以称为“唯心辩证法”,这样的表述的意思是指,我们应该按照辩证的法则看待一切问题、一切事物,但是在“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问题上却是例外的,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采用“唯心”或“唯物”的片面的形而上学观点。类似的,还可以有“唯上辩证法”、“唯下辩证法”、“唯左辩证法”、“唯右辩证法”等等。他们都是指在总体上辩证,而在某个拥有根深蒂固的形而上学成见的问题上坚守各自的形而上学成见。这些辩证法都是形而上学者根据各自的好恶取舍以后得到的辩证法,都是不彻底的辩证法。这类辩证法的表述方式都是自相矛盾的错误表述。 总结一下。通过对“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的论证,我们不但得到了关于“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的正确认识——“心物辩证法”,更重要的,我们得到了支配万事万物运行、发展的根本规律——辩证法规律和认识万事万物的根本方法——辩证的认识方法。只要我们能够应用辩证法规律和辩证的认识方法去认识一切事物,便能够得到关于一切事物的正确认识。我们上面得到的关于世界的本原问题“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的正确认识,以及后面将要得到的关于“物质”的认识,都是将普遍真理辩证法规律应用于“世界的本原”和“物质”而得到的应用个案。 五、由“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的正确认识初探“物质”的完整涵义。 我们曾在本章的第二节中指出:正确认识“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有助于我们得到对“物质”的正确认识。现在,通过第四节的一系列论证,我们应用辩证法规律得到了关于世界的本原问题“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的正确认识——心物辩证法,在此基础上,我们就来探讨一下“物质”的完整涵义。 (一)、意识是客观存在的。 “心物辩证法”告诉我们,“意识”和“非意识”之间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意识”和“非意识”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着既对立又统一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意味着“意识”和“非意识”互相依存,双方互为对方存在的前提条件,一方产生,则双方同时产生,一方消亡,则双方同时消亡,因此二者没有主次之别,不存在谁第一,谁第二,谁生成谁,谁决定谁,而是同生同在、共存共亡的平等关系。 由此我们可以推导出什么样的结论呢?我们在第三节纠正传统哲学的错误表述时曾经揭示出,传统哲学认为“意识”是不真实、客观存在的,“意识之外的事物”则是客观实在的,并由此将“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表述为“思维与存在或意识与物质的关系”。在我们得到“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的正确认识以后,就能很容易推翻传统哲学的“意识不客观存在”的认识。我们知道“意识”和“非意识”之间是互相依存、同生同在、共存共亡的矛盾关系,假如矛盾双方中的一方“意识”是不客观存在的,那么以它为存在前提的另一方“意识之外的事物”或简称“非意识”也必然是不客观存在的;反过来,假如“非意识”是客观存在的,则以它为存在前提的“意识”也必然是客观存在的。传统哲学都将“意识之外的事物”表述为“存在、物质”这一事实,证明传统哲学公认“意识之外的事物”是客观存在的;由“心物辩证法”可以推知,以“非意识”为存在前提的“意识”,也必然是客观存在的,即便它是看不见、摸不到的。 可见,“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的正确认识——“心物辩证法“可以证明,“意识”其实和“非意识”一样,都是客观存在的。这是我们从理论(心物辩证法)的角度证明“意识是客观存在的”。 前面我们曾经从实践的角度证明了“意识的客观存在”,那就是客观存在的意识直接作用于非意识事物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客观存在,证明意识具有实在性和支配性。我们主要从几个方面证明了意识的直接作用的客观存在。一是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官方对这类现象的大力研究,证明了意识直接施加作用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二是起源于中国、盛行于世界的气功修炼在民间的广泛普及的实践,证明了意识直接作用现象的客观存在;三是贯穿人类历史的各种宗教的方兴未艾,证明其赖以存续的基础——意识的直接作用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古今中外的大量的人类实践,证明意识具有实在性和支配性,证明意识是真实、客观存在的。 传统哲学之所以认为“意识”是不客观存在的,缘于科学不发达时人类的“看不见、摸不着便不存在”的惯常思维、主观经验。随着近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看不见、摸不着却客观存在的事物被发现,并被应用到人类社会的角角落落,直至寻常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如电磁场、电磁波的发现及其普及式的应用。近现代科技的成果,使得古人的“看不见、摸不着便不存在”的主观经验不攻自破。同样地,“意识”虽然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却不等于是“不存在”的。每一个拥有“意识”的生命每时每刻都能切身感受到自己的“意识”的客观存在,这种存在不会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包括“意识”者本人的意志。 (二)、意识是物质。 我们在开篇曾经对“物质”的定义进行过概括:物质是人类对宇宙中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的统称。这与列宁对“物质”的定义是吻合的,列宁认为:物质的唯一特性是客观实在性。既然“意识”是客观存在的,“意识”自然就是一种物质。可见,“意识”是物质范围的一部分,而非游离于物质范围之外的另类事物;“物质”与“意识”之间的正确关系是包容与被包容、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而非传统哲学认为的“对立关系”。 “意识”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那么,“意识”这种物质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存在状态呢?它具有哪些特点?“意识”看不见、摸不着,显然,“意识”的存在状态与近现代科技发现并广泛应用的电磁场、电磁波等的存在状态是相似的。根据“心物辩证法”,“意识”既非如唯物主义认为的,只是一种由人脑产生的、反映“非意识事物”的、并不真实存在的主观映像,亦非如唯心主义认为的,是生成和决定“非意识事物”的源头性的神秘力量;它与“非意识事物”是地位平等的辩证关系,它们互相依存,没有主次之别,不存在谁生成谁,谁决定谁,而是同生同在、共存共亡。我们在这里对“意识”的存在状态和特点只作粗略的概括,在后面第五章中再作详细地说明。 (三)、物质的完整涵义。 传统哲学一直是将“意识”排除在物质的范围之外的,认为“意识之外的事物”才是物质。通过上面的论证,我们证明了“意识”也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这样,我们就得到了“物质”的完整内容:既包括“意识之外的事物”,也包括“意识”。 现在,我们来探讨一下物质的完整涵义。 我们对物质的认识与传统哲学对物质的认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既有承接又有纠正和完善。 1、传统哲学认为“意识”是不真实、客观存在的,因此将“意识”排除在物质的范围之外。我们通过论证,证明“意识”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还“意识”以物质的本来面目,还“物质”以包含“意识”的完整内容,纠正了传统哲学的错误认识。 2、通过前面的论证可知,辩证法规律是支配万事万物运行发展的根本规律。“物质”作为包含着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的整体,可视为一个标志着整体性范畴的事物,其运行发展自然也受辩证法规律的支配。现代哲学的辩证法规律的实质和核心是对立统一规律,那么,“物质”内部存在的对立统一的双方是什么呢? 我们已知,“物质”的完整内容,既包括“意识之类的事物”,或称作“意识类事物”,也包括“意识之外的事物”,或称作“非意识类事物”。我们在论证世界的本原问题“意识和非意识的关系”时得到,“意识”和“非意识”是世界的本原内部存在的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双方,世界的本原是“意识”和“非意识”的对立统一。世界的本原是生成宇宙万物的源头性事物,宇宙万物即“物质”是由世界的本原衍生形成的。既然“意识”和“非意识”之间是互相依存、同生同在、共存共亡、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那么由它们衍生形成的“意识类事物”和“非意识类事物”之间自然也是互相依存、同生同在、共存共亡、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由此可以推知,“意识类事物”和“非意识类事物”就是“物质”内部存在的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双方,“物质”是“意识类事物”和“非意识类事物”的对立统一。 如前所述,由“矛盾的普遍性原理”我们还得到“辩证法规律是最基本的事物分类方法”的结论,指出万事万物都可以根据其内部存在的具备对立统一关系的两个方面将其划分为最基本的两个部分。既然“物质”是“意识类事物”和“非意识类事物”的对立统一,因此,可据此将“物质”划分为最基本的两个部分:“意识类事物”和“非意识类事物”。 这是我们对物质的内涵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3、我们与传统哲学的联系和承接之处在于,都承认“物质”的本质属性是“客观实在性”。不论是传统哲学认可的“意识之外的事物”,还是我们补充的“意识”,它们之所以是“物质”,就是因为它们都是“客观实在”的。当然,评判一个事物是否“客观实在”,不能以其是否“看得见、摸得着”作为标准,那种标准只是古人的一种错误的主观经验。 总结以上对“物质”的认识:1、“物质”的本质属性是“客观实在性”。2、“物质”既包括“意识类事物”,也包括“非意识类事物”。此为“物质”的完整内容。3、“物质”是“意识类事物”和“非意识类事物”的对立统一。此为“物质”的基本分类。这就是“物质”的完整涵义。 (四)、总结论证思路。 由于传统哲学先入之见地认为:“意识”是不真实、客观存在的,因此将“意识之类的事物”排除在物质的范围之外,将物质的范围等同于“意识之外的事物”。正是由于以上的原因,传统哲学将“意识之外的事物”错误地表述成了“物质”或“存在”,进而将所谓的“哲学的基本问题”——“意识与意识之外的事物的关系”表述成了“意识与物质或思维与存在的关系”。由此可见,人类对“意识”的错误认识,是导致人类对“物质”产生错误认识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导致传统哲学产生一系列概念表述错误的根源。 我们如何才能得到“意识”的正确认识,并进一步得到“物质”的正确认识呢?本文,我们以探讨所谓的“哲学的基本问题”——“意识和意识之外的事物的关系”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首先应用普遍规律——辩证法规律和人类客观实践得到关于“意识和意识之外的事物的关系”的正确认识——心物辩证法。再从理论——心物辩证法和实践——客观存在的“意识”的直接支配作用两方面证实“意识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从而得到“意识”的正确认识。在得到“意识”的正确认识以后,我们就能够很容易地获得“物质”的完整内容,也能够很容易地纠正传统哲学关于“意识”和“物质”的一系列概念表述的错误了。我们在得到“物质”的完整内容的基础上,再应用认识事物的根本方法——辩证法分析“物质”,则进一步得到“物质”的基本分类。这就是我们的总体论证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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